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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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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21 14: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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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3710&idx=1&sn=1af5736e7a9c7ed4752b6c956d031e5f&chksm=f0c5f4bbc7b27dad437fbf4fcba1de2068395fcdad6cc244096c76675af0a3c5f56d934aeb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9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个人签订收购协议,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其持有的某H股通过港交所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请问通过此种渠道收购股权是否需要由境内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需要,应如何申报?
非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租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03
企业员工在外面租房,租房的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的,员工凭着这些发票到企业来报销,企业是否可以凭着这些发票进行入账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可以。
04
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吗?
不需要。
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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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6)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5)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4)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3)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2)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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