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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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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1 11: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35961&idx=1&sn=cd6f457d2ef42c9d4d35382152211bb1&chksm=f1a3fc98c6d4758ebf8f1eac531d288fd68bcce6e90c7f7b975a1dad9e2f448aa7e197d1f2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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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国际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了帮助您了解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需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为避免逾期申报、少缴税款给您带来不利影响,请您于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如果您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请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如果您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请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申报表使用
2020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请您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请您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如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三)补缴或退还税款
如您在办理完年度所得税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如您仍存疑问,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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