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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污泥污水都是宝,综合利用政策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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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21 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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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静安税务
标题:
【涨知识】污泥污水都是宝,综合利用政策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U2NTUxNQ==&mid=2677663339&idx=4&sn=0d0eca1387342e2e756258bd7702eb57&chksm=85abf18fb2dc789913e8e86f59fb36e3fa31f29f365117b71ed68ea3ce3eec2e1708a306ca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9
二维码:
-
问
申税小微,我们工厂主要做废弃物处理,听说有一个资源利用的政策,我们工厂用的上吗?
您说的是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政策吧,不要急,小微来帮您。
答
问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
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小贴士:
自2019年10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发布后,(财税〔2015〕7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
禁止类、限制类
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
淘汰类、限制类
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问
听说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后,像我们工厂这样
只处理废弃物但不产生货物
的情况被划为了“服务”,不知道还符合政策要求吗?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明确后,废弃物处理业务被划为“服务”,还是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哦。
答
具体规定: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举个例子:
一家污水处理厂,受一家制药厂委托,对制药厂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举个例子:
农场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每天产生的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理,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专业机构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举个例子:
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焚烧发电,并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此业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是销售电力,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问
这些例子一举我都明白了,还有什么我需要注意的吗?
您还需要关注一下您的纳税信用级别。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举个例子:
2020年4月,某纳税人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tip:关于20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相关问题,请点击查看→
【关注】20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来袭,大家都准备好了吗?
答
几个重点:
1.已享受本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
次月
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
单独核算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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