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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诵读』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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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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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22: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顺税务
标题: 『民法典诵读』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A5MDI0NQ==&mid=2659703745&idx=2&sn=c73cc6438355181e84035e376b854eae&chksm=8b10436bbc67ca7d0eb97e57222e18099c51e875a5dbd569b979e0ba75d0e2f2f1df68e81f8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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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立遗嘱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朗读者:黄 映(纳服税宣中心)
编辑:纳服税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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