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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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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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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04: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39162&idx=4&sn=47ffde318ceea2fdfa6d8d2f81699df7&chksm=f3860059c4f1894ff6278149cf5accdaec19b6a116c4d8015392527a1a1444e7298419a2755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8
二维码: -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于2021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请您或提醒本单位员工,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二、如果您或本单位员工在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补税的;
(2)2020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0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注: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由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属第二次实施,建议您尽量帮助本单位员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或督促提醒本单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的员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关注“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详细浏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专题内容。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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