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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高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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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635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高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高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高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9.3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阜新市高新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阜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高新区华东街道玉山街38号(原高新地税办公地点),联系电话为:0418-6323961,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17号,办税服务电话为:0418-6242862。
  二、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七、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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