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052
Tax100会员
33411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上海
›
【小课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文看懂研发费用加计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33
|
回复:
0
【小课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文看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复制链接]
上海政策君
上海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34259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积分
34259
发消息
2021-3-17 16: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崇明税务
标题:
【小课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文看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I3MTA3Nw==&mid=2653075171&idx=1&sn=aa36f07cf8d05d80d3dcc48954961f17&chksm=80a77369b7d0fa7f6b02c687ce64f3f71faa20580ffa69d351692645bfea76b47e26a6faf3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7
二维码:
-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近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两篇重要推文请查收:
1.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注意事项看这里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来啦!助你顺利完成今年汇缴!
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关注以下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加计扣除率
政策方面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
A科技企业的研发中心在2020年发生按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企业在可以按时扣除100万费用的基础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按规定归集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元×75%=75万元。
加计扣除费用
01
企业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
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
: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02
下列活动发生的费用
不适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03
案例:
B科技型生产企业2020年度发生若干研发费用,其中专门参与B1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工资100万元,专用于B1项目研发的设备折旧15万元,B1项目的产品设计费用30万元,B企业通用软件的年度升级维护费用5万元。上述费用中:
允许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专门参与B1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工资100万元+专用于B1项目研发的设备折旧15万元+ B1项目的产品设计费用30万元=145万元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
B企业通用软件的年度升级维护费用5万元。
B1项目的加计扣除额=
145万元×75%=108.75万元。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所发生的
费用的特殊规定
01
政策规定: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02
案例:
C科技企业2020年度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办理了相关登记、且受托方提供了费用支出明细)同为300万元,则:
第一:计算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300万元×80%=240万元;
第二:计算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额=
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2/3=200万元;
第三:计算C科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按第一步、第二步孰小原则)=
200万元;
第四:C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在境内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00万元+ C科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200万元)=500×75%=375万元。
七类不适用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行业
01
政策规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7.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第23号)
来源:上海税务
齐心抗疫
END
众志成城
关注崇明税务
了解更多税务知识
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 最新政策 实时更新 ~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广西
重庆
法律法规
新疆
江苏
山东
湖北
上海
北京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