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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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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77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0-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税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证明纳税人实际从事相关业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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