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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接出版社的审稿、编辑等业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时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由于支付金额大于了500元,应该由个人向出版社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如果您没有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按照我做了多年企业财务工作的经验,对方财务人员只能作为预付款(类似于借款的形式),而暂时不会作为单位的支出,从而也不会去申报个税。
因此,您需要与出版社跟您联系对接的老师确认一下,因为您的业务尚未结束,对方预付可能没有扣税也就没有申报个税。
如果出版社按照预付款处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您工作做完后结算的时候,应该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您才能在次年通过汇算后,如果有退税金额的才能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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