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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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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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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14: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18507&idx=8&sn=2b4a4a88bb9f30022513efa6b0fb9ce4&chksm=8017f8c6b76071d0e437c516d99506f4467903bdabf55c6ef5e109fb68a216eb90a3c0a004c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2
二维码: -



问:
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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