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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到预付款,发票已开,但没有实际发货,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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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7: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购买商品的250万元预付款,根据乙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发货。甲公司在12月就此笔业务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是否同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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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但商品未发出,应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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