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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63号 |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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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6: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文件编号: 财税〔2020〕63号
文件名: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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