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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购入树苗和草皮是为了工厂环境,也是构成工厂的组成部分,不是用于加工13%货物,且不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内,因此贵公司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需要取得苗圃开具的增值税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以及自产自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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