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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守护绿水青山!为您解读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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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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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3 0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鹰潭税务
标题: 植树节——守护绿水青山!为您解读环保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g5NjU0OQ==&mid=2665292474&idx=3&sn=9ce8d2e3acd0ee223b7ada0f7342daf8&chksm=84f97eb0b38ef7a624f8dd7fa3e049a140d5a59ee84639a05822d0d240f1567274a0159e8d9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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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下一棵树
收获万点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2021年3月12日,是正式写入法律后的首个植树节,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也是环境保护税征收三周年。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发挥着节能减排的作用,是生态环境的防护罩。自2018年1月1日开征以来,“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持续释放。
植树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植树的同时,也一起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税』吧^^




一、纳 税 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主要是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二、征 税 对 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
?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
应税污染物的具体税目,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三、不 征 税 项 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12植树节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具体要求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应税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应税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每月统一定额税


五、应 纳 税 额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二)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三)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计税依据遵循的方法和顺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七、税 收 减 免
★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减按75%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2、减按50%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九、纳 税 地 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十、纳 税 期 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 税 课 堂
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关注环境保护税,实际行动助环保。绿水青山,你我同守护!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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