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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的劳保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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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研发费用的劳保费不能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  

建议您单位将劳保费用作为—“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限额扣除的标准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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