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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入账的专票能否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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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15: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从上述关于增值税专票的抵扣规定来看,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进行用途确认,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27条所规定不可抵扣的情形,就是可以抵扣的。比如发票的开具日期在3月份或3月份之前的,不管会计上是否入账,均可以在3月份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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