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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税务】嗨!小贤?广播(第三期)外币汇率如何折算?答案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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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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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1 18: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奉贤税务】嗨!小贤?广播(第三期)外币汇率如何折算?答案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292934&idx=1&sn=30f0a80e21d1a717bc883f4031140064&chksm=bece665889b9ef4e164dc4e262dcfa4b24e7a03950f99ca06068199cd13fa5712c7fcee555e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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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欢迎大家来到第三期“嗨!小贤?广播”。不知道外币汇率该如何折算?小贤带您解读。
最近收到很多小伙伴的咨询……


小贤,近期公司发生了一笔外币结算业务,里面的外币汇率该怎么折算呢?

其实,外币汇率折算在每个税种中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小贤整理了几个主要税种的外币汇率折算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对于增值税来说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
个人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股权转让所得外币折算: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
1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1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
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感谢大家的收听


下期同一时间小贤与您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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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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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朗读: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王路遥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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