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公示逃税主播名单
近些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火爆,无论是抖音还是虎牙、斗鱼等直播平台,参与直播行业的人员也在日益增长。
最近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主播纳税问题也得到了相关代表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指出“直播经济”火爆的背后,产生了诸如“儿童高额打赏”“经纪公司刷榜诱导消费者跟风打赏”“网红主播偷税漏税”等乱象,暴露了直播经济背后,相关金融、税务监管的盲区。他建议采取措施规范直播行为。
马进提出,应将“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行为”定义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服务,消费者的打赏行为为消费行为。他说,最高法虽然已明确未成年人打赏无效,但是对于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却没有明确定义。这导致未成年打赏,虚假天价打赏等事件曝光后,平台往往采取消极手段,认为自身已在服务协议载明免责条款,不应承担责任,变相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然而,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代币打赏主播,实质上是由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直播打赏”这一技术服务,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因此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应构成技术服务合同,打赏行为构成消费行为,其充值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涉及侵权。
除此之外,马进还建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纳税情况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应强制要求直播平台将其进账平台在税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平台和主播经纪人公司建立联合结算账户,所有最终支付给主播的打赏款项均需通过联合结算账户收支结算。”马进说,根据他的调查,“天价打赏”背后,其实平台通过所谓协议回购虚拟物品,让主播直接提现。签约经纪公司或成立工作室的主播,也可以通过此条款直接提现,规避了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定期抽查进账平台及联合结算账户往来明细账和银行水单,用以掌握平台和经纪公司收取打赏款项记录和实际支付主播工资数额,规范目前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这一举措也可打击经纪公司或平台自导自演,天价打赏诱导消费者跟风的现象。
“税务部门还可以从直播平台源头查起,将网红主播收入分类为有经纪公司代理或个体运营两种,对于相关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监察。”马进建议,对有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播,要予以补缴税款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直播行业火爆,2019年打赏200亿元
网络直播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诞生的新兴业态,是由网络主播提供的不经过录音或录像,依托互联网和手机或电脑等直播工具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同步进行实况播送的网络内容服务形态。
自2016年爆发以来,直播平台、观众数量都呈现井喷式发展,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呈井喷式发展。网络直播利用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实时共享,开启了全新的社交网络交互方式,被称为拥有千亿市场的新兴产业。
目前,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网络文化内容供应、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代表,成为网络文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2016-2019年,我国网络直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为843.4亿元,同比增长63.4%,占中国网络视听行业总规模的比重为19%。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全民直播”时代来临,网络直播市场达到历史新高,初步测算市场规模突破1500亿元。
从网络直播用户来看,2020年由于疫情的原因,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也出现了大幅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1年2月3日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末,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比2018年12月末增加了2.2亿人。
如此大规模的市场,不断的资本入局,年轻用户的沉迷,导致了直播行业的火爆。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度的直播打赏金额达到了200亿元。而到了2021年,此数字应该已经翻倍。
主播行业税务混乱
那么迅速崛起的行业,总是伴随这样那样的问题。快手、抖音、映客、斗鱼等公司都是大家很熟悉的网络直播平台,某某网红月入8几千万成为大家风传的新闻,不论这个收入水平是真是假,纳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主播纳税向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因为主播的收入错综复杂,个个来源也非常多,例如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平台签约输入,等等收入,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收入来源很难确定。
目前网络上有超过100家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是它们最为倚重的资源。这些平台担心若让主播缴纳个税会导致其跳槽;加上很多平台从主播的每次收入中抽走30%已成惯例,更不愿做“费力不讨好”的事。既没有依法纳税的意愿,又没有主动缴税的认识,又怎么要求其督促主播缴税呢?
很多主播其实并不是网络直播平台的雇员,有的签约经纪公司,有的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签订的协议不同,纳税主体也会出现很多情形。同时,因为网络直播是新生事物,法律监管还未跟上,这给了很多主播装聋作哑的机会。
朝阳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直播平台查税过程进行了“揭秘”,在进入企业调研核实之前,调查组成员专门下载了该公司应用程序,熟悉企业的运营特点。随后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主播获得各种礼物的打赏后,再兑换成虚拟货币,通过支付宝提现,在兑换过程中,该公司按一定比例提成。但这家企业自成立以来确认的所有收入,均未包括支付给网络主播的个人分成收入,也未给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主播收入纳税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新挑战,这需要税务部门加快提升业务能力,建立大数据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采取适宜的税收征管方案。
主播逃税漏税案例
其实主播偷税漏税的现象很早之前就曾被曝光过,早在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就曾对一起主播偷税漏税事件进行过披露,当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这起主播偷税漏税事件中,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主播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却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件事被曝光后在当时引起了不小轰动,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还有一个案例:
四川绵阳人小雪(化名)是一名主播,和江苏盐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直播合同,但双方合作不到一年,即因数十万元的提成等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小雪提成款35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尘埃落定,然而,细心的法官却发现,小雪和文化传媒公司均涉嫌逃税,于是向江苏盐城市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详细核查盐城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小雪履行艺人直播合同期间应代扣代缴的小雪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等。
最后该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两个月后收到了盐城市税务局的回函,追回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共计90余万元。
主播偷税漏税案层出不穷,那么主播到底应该怎么交税呢?下面就为大家解读一下:
主播应该怎么交税
想要知道纳多少税,首先得清楚有多少收入。目前主流带货主播的收入大致可分为3类:坑位费、销售返佣和粉丝打赏。
坑位费:指商家的商品出现在主播直播间所支付的进场费,根据不同的出场顺序,坑位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一个坑位的价格会超过4万元,且与带货销售额无关。 销售返佣:指商家按实际带货销售额给予主播一定比例的提成,一般抽成比例在25%~40%之间。
粉丝打赏:主播收到粉丝在直播平台送出的虚拟礼物,该礼物可以进行提现。
接下来就根据直播带货的三种运营模式来做详细的涉税分析。
1.商家公司员工自行直播带货
有的公司会安排自己员工进行直播卖货,这种模式下,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商家外聘独立主播
第二种模式是商家直接跟主播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 个人所得税
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坑位费和佣金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涉税计算方式如下(单笔收入): 4000元以下:应纳税额 =(收入- 800)×20% 4000-2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20000)×(1-20%)×20% 20000-5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50000)×(1-20%)×30%-2000 50000元以上:应纳税额 = 收入×(1-20%)×40% -700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如果是先进入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那么该打赏将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进入的是主播个人账户,则要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单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 增值税+附加税
劳务报酬所得单笔报酬小于等于500元免征增值税,但当单笔报酬大于500元时,需按3%征收增值税,另外还需按增值税税额的10%~12%缴纳附加税。
3.商家与主播工作室/公司合作
第三种模式,商家为了保证销量,直接找流量大、知名度高的头部主播合作,而这些主播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所属公司,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如下: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
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5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根据提供广播影视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
主播成立或加入公司
若主播有所属的公司,其直播收入作为公司业务收入,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综上,只有当主播成立工作室,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播行业收益高,但相对的,其税负也非常高。我们以个人主播为例来看下直播带货中的涉税测算(这里只做单纯的预扣缴测算,暂不考虑年度汇算清缴)。 假设独立个人主播小U与某公司签订带货推广协议,最终取得坑位费和佣金分成100万元,粉丝打赏收入5万元(粉丝打赏通过小U个人账户收款),小U收入的涉税测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 100万 ×(1-20%)×40% -7000=31.3万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5万×20%=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 100万×3% =3万元 附加税应纳税额= 3万×12% = 0.36万元 总计应纳税额= 31.3万+1万+3万+0.36万=35.66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是作为独立主播,个人一次收入综合所得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税,105万的收入最后需要缴纳的税额达35.66万元,甚至超过了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随着大批量从业者的涌入,激烈竞争已经让非头部主播们的收入不容乐观了,外加极高的个人税负,带货主播们这碗饭吃的也不香了。 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来进行节税。比如成立个人工作室就是个很好的选择,将主播个人所得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达到既不影响发展,又能合法节税的目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网红明星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的原因。
如何解决网红主播纳税问题
所以,我们该如何解决主播纳税的问题呢?
专家称,首先是要看直播平台是否有代扣代缴任务?平台是否是网红主播资金的支付人?如果是支付人,就有扣缴义务,比如资金打到平台的账户,那么网红的收入就算是平台支付的;现在平台主播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工资薪金,打赏都是平台收入;第二种,钱打到网红的个人账户,网红该自己缴纳;第三种,网红的收入先打款到平台,资金再从平台分给主播,平台应该履行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总而言之,网红主播和直播平台都应该依法纳税,不应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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