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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共享经济发展浪潮的推动下,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建立了物流运输的新模式,也重新定义了平台注册司机、承运人、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作为货车驾驶员,在卸货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如何认定责任分配呢?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卸货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大董如约将一车机器人送到,同时,该机器人公司的员工老曹也接到了主管让其卸货的电话。老曹开着叉车卸货时,由于机器人较重,老曹招呼大董帮忙在叉车上踩一下以便让叉车保持平衡。
大董一口答应并上前帮忙,然而此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叉车载货不稳,一个不慎,大董从叉车上跌落了下来。

老曹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陪同大董一起前往医院就医。后经鉴定,大董左肩受伤,肩部的损伤后遗症已达到了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大董要求发货的物流公司及收货的机器人公司担负赔偿责任,但三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因一次送货后的帮忙,而使自己受伤致残,愤怒的大董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庭审理中,物流公司辩称,其并非是大董的雇主,只是在APP上下了单,安排大董将货物送去其他公司。是因为收货的机器人公司员工要求大董在车上踩着叉车托盘,才导致大董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因此自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机器人公司对原告大董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大董与物流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大董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受伤,物流公司并非是卸货义务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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