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台《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具体政策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是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20%上限上浮至14400元;二是对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三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50%上限上浮至9000元,以最大力度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本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我省此前执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政策相比,优惠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一是提高了优惠幅度。原政策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将扣减标准提高至14400元;原政策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分别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将扣减标准分别提高至9000元。优惠幅度均提高了50%。
二是扩大了优惠企业范围。原政策规定可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本次未对企业作范围限定,即将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活动,鼓励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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