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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呈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提请自治区九届人大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请示》,讨论研究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等事项。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郝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吴英杰,自治区副主席杨海滨、白玛才旺、多吉泽仁、宫蒲光、孟德利、多托出席会议。
会议首先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呈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提请自治区九届人大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请示》。会议认为,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保证立法规划的有效实施,为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会议讨论研究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草案)。会议认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草案),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推动西藏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会议提出,对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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