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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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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6 0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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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3206&idx=1&sn=c19c73cc7913e29ab7baf3c2a19d4f9d&chksm=f0c5f6a3c7b27fb5e0bca10f067bc868c7b639def9cb8d38f2d3c2330b9cb63d012dd95739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5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缴费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已激活金融社保卡。请问:1.系统是否会自动默认用金融社保卡扣社保费?2.若不会,那么缴费人在社保系统中使用金融社保卡签订了两两协议,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多久会将金融社保卡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使缴费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查看到?
1.可以用金融社保卡签订两两协议,签订后可以用金融社保卡扣缴社保费。2.缴费人在社保系统使用金融社保卡签订两两协议,税务部门每天会接收扣款协议数据,成功接收后缴费人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看到扣款协议。
02
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应税服务,现因某原因合同取消,但是境内公司已经办理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请问上述两个备案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
已经取消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可以不处理;处于“
已提交未支付
”状态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均可作废,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作废,处于“
已支付
”状态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可作废。
03
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需要将股息汇给香港股东(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
源泉扣缴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非居民税收套餐”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香港股东为香港税收居民,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更低税率,详见《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议定书之股息相关条款。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安排)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安排)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
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流程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官网首页-办税指南-国际税收-涉税情况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04
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该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需要,应在什么时间代扣代缴?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境内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实际支付之日
。
所以,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05
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您在2020年度是
非居民个人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
居民个人
,且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20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往期回顾 ·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5)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4)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3)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2)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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