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5〕23号)中“鼓励西藏提高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按月住房补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在册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二、提高标准 金额单位:元
职 级
| 原标准
| 提高标准
| 提高后标准
| 正省
| 1830
| 380
| 2210
| 副省
| 1590
| 350
| 1940
| 正地
| 1380
| 320
| 1700
| 副地/高级
| 1200
| 290
| 1490
| 正县/副高
| 990
| 260
| 1250
| 副县/中级
| 840
| 230
| 1070
| 正科/初级/高技
| 650
| 210
| 860
| 副科/高级工、技师
| 540
| 200
| 740
| 科办员/初、中级工
/普通工
| 450
| 190
| 640
| 三、资金渠道
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80%,单位承担2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发放方式、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仍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31号)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