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46
  • Tax100会员 33508
查看: 299|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6145

主题

6146

帖子

6164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164
2021-3-5 17: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xizang.gov.cn/zwgk/xxfb/fgwj/201902/t20190223_61685.html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发文日期: 2012-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已经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收费(以下简称绿化收费)包括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
  第三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
  (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40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城市规划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400元。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实际损失2-3倍的绿化赔偿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砍伐。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缴纳4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800元;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缴纳绿化赔偿费为标准基数,树干胸径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20元;树干胸径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缴纳20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树木属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4倍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缴纳1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500元。
  (二)高度超过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缴纳2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1000元。
  第九条 经批准拆除、改建绿化设施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实际损失征收绿化赔偿费。
  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