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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等国家六部委有关通知精神,日前,西藏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服务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意见》指出,具体工作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经费的安排、审核、拨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联部门负责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收集见习企业岗位信息;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提供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做好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及时提供见习岗位信息。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意见》要求,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两家名义共同授牌、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发放见习生生活补贴,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提供免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见习生的管理工作,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用人单位用工要优先录用在本企业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在该用人单位的见习时间应作为工龄计算;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其参加就业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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