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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保障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属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年满60周岁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
2、配偶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8周岁没有工作或年满18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以及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没有工作,年满18周岁尚在校学习,或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遗属居住在其他省、区、市的,按居住地的标准执行。如果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奖学金、助学金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水平。
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标准,具体为:
1、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在病故遗属补助标准(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取整数增加)。
2、因公牺牲遗属每人每月在病故遗属补助标准(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取整数增加)。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办法和经费渠道
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批准,给予定期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因公牺牲病故者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其中跨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支付。所需经费列“抚恤和生活补助费”预算科目。
给予定期补助后,若仍有困难,可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再给予临时补助,其经费渠道同上。
五、其它规定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发给。
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从再婚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配偶再婚后,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
3、各单位要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建立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凡失去补助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可以按本办法办理。
5、享受补助的遗属,在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2号)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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