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014
  • Tax100会员 33236
查看: 301|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政府令〔1998〕7号 |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6145

主题

6146

帖子

6164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164
2021-3-5 17: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xizang.gov.cn/zwgk/xxfb/fgwj/201902/t20190223_61787.html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政府令〔1998〕7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发文日期: 2008-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保证政令的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各负责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报告项目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催报。对催报后仍不报告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中的规章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第七条 本制度应用的中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