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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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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3242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编号: 辽财税[2019]145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税[2019]1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1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145号
  全文有效
  2019.4.9
  各市(含沈抚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收减免。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18]24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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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19145号  发表于 2021-6-8 14:24
辽财税2019 145号  发表于 2021-3-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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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19]145号  发表于 2020-7-1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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