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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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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2916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辽政办发〔2019〕14号
文件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政办发〔201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9〕14号
  全文有效
  2019.4.2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
  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金科 副省长
  副组长:樊文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君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杜 卓 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卫峰 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 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智媛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刘洪涛 省医保局副局长
  张晓龙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梁振英同志兼任。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来源: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的部署。从2013年9月起连续3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从3%降至1%。2016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平均费率由1.5%降至1%,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人口老龄化,抚养比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维持在20%,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呼声较高。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在反复测算、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备案,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依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对需要我省贯彻落实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时间表。对不需要我省贯彻落实的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我省已完成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内容,在《实施方案》中未做表述。总体看,《实施方案》既体现了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中央要求,又符合我省实际。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六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实施方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意义?
  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除大连地区为18%,其余地区均为20%,是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省份之一,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较重,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营商环境。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步降至16%,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此次降费率不是阶段性降费,而是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性质,是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大招”、“实招”,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16%的单位费率,是国家规定的最低费率,我省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与各省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实施方案》落实到位后,仅企业养老保险预计2019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110亿元左右。
  四、《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如何调整?
  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目前,我省使用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是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以此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过高、缴费负担重。二是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发展。
  《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一是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二是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全国各地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基础。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过渡措施。
  五、《实施方案》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实施方案》对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二是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合理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四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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