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6.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2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改进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
(二)缴费人申报享受缴费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缴费人及早享受缴费便利,减轻缴费负担,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保持一致,《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