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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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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甘肃省拟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甘肃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甘肃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四、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省国税局与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商定后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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