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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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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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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5 0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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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定西税务
标题:
?实务|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DI4MTY0MA==&mid=2247495376&idx=3&sn=72851ea2aa2e618712e0d49ed41a5f5b&chksm=ebff7097dc88f98178fd49f4009d77340c8427d3579b55442c1948fc7990a41b596413654b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4
二维码: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然拉开序幕,不论您是职场小白,还是资深牛人,下面这些问题都是您做好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必修科目哦。让我们一起来聊聊吧!
1
什么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
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3
哪些企业需要汇算清缴?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补(退)税额,依法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甘肃省内跨市州、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汇算清缴。
4
什么时间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5
汇算清缴需要填什么表?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6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最新税收政策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7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需要单独报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上述表单。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8
税前扣除凭证在取得时间上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留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9
如何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加载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页面,查账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均可享受。但查账征收企业以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完成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为前提。
一要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二要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提交申报前点击“风险扫描”按钮,即可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该风险提示信息基于企业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企业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对填报数据及时更正后再提交申报;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可以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正常申报,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果发现相关问题,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汇算清缴后出现应补或应退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及时将纳税人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税款退(抵)到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今年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示、提醒服务,并会根据企业的选择帮助企业便捷办理退(抵)税事项。
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2020年度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其中,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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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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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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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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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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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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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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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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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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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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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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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哪些新政策需要关注?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和延续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甘肃企业需要关注以下政策的变化,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享受: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支持普惠金融服务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有关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需要注意的是,对总机构设在甘肃的企业,可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分支机构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按财税〔2011〕58号的规定执行。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政策}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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