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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这些税惠礼包别忘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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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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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0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用工企业,这些税惠礼包别忘了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09628&idx=1&sn=7b122709c06f60ede7dad8cbe7cdafd5&chksm=876bd8feb01c51e8cd69165dd110616d6d46f2433996a267b5cebf2a08223eb7ba509947a0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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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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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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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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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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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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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
来源:鼓楼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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