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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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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要求,经2015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35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取消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9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市县级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0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4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并不得变相审批。同时,要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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