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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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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实认定,即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1季度或1-3月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四、 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30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定额工作,并做好相关优惠数据的统计上报,确保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
  五、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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