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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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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予公布,招标后在协议期内由省局统一核发《发票准印证》。省局对中标的印制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印制企业,取消其印制资格。
  第三条 印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等发票印制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和发票防伪用品的安全。
  第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规定的发票种类、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数量、联次等内容印制普通发票。
  第五条 印制普通发票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指定的防伪专用品,并统一套印“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按需制作发放,印制企业按需领用,并以旧换新,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转借、丢失,不得使用非省局指定的防伪专用品。
  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油墨、防伪纸张等。防伪专用品由承印企业向省局申请审批后向防伪专用品供应企业直接采购。
  第六条 发票印制必须符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普通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制企业必须专库存放,专车、专人运送到各地。专库即专用库房,且要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虫蛀;专车即密封的箱式货车;专人即两人以上押车。
  第八条 印制企业发票印制完工后,向省局报送书面报告两份,经省局审核盖章后分别由省局和印制企业各留存一份,同时报送该批次所印制发票的票样一份由省局留存备查。
  第九条 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工本费由省局按实际印制的数量和招标价格与印制企业每季度进行结算,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费用由印制企业和用票纳税人直接结算。
  第十条 对于基层国税机关在验收时未发现,在发票发售的过程中发现的错字、漏字、重号、错号、顺序颠倒等质量问题,各印制企业在接到省局通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负责补印和调换,造成损失的,由印制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重大变更的,应在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手续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三)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公司类型发生变更的;
  (五)经营住所发生变更的;
  (六)其他与发票印制管理相关变化的。
  第十二条 承印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省局进行口头报告,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一)发票印刷安全事故的;
  (二)发票失窃、丢失的;
  (三)防伪用品失窃、丢失的;
  (四)其他与发票印制管理相关事故的。
  第十三条 省局负责对印制企业进行监督,发现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或擅自转售防伪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并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印制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送发票,影响发票使用或运送途中发生人为安全事故的;
  (五)将发票委托给他人印制的;
  (六)将发票印制程序、工艺、防伪技术等事项泄露给他人的;
  (七)未经基层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发售手续而将印制的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的;
  (八)有其他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发票准印资格后,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防伪用品和印版以及其它相关物品如数上缴省局,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要积极配合省局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同时严格遵守与省局签订的有关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合同中的全部条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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