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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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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0号)。为落实好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五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是对行政强制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重大调整和改革,必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具体规定,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日前,省局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邀请专家讲解了《行政强制法》,省局领导和机关全体人员带头学习《行政强制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及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把《行政强制法》作为近期各级领导和国税人员法制学习的重点内容、法制培训的主要内容、日常学习的必设项目,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引导领导干部和国税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执法理念。特别要认清《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收规章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制原则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将税收强制行为统一到法制原则上来,防止出现因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复议和诉讼败诉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舆论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使之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监督国税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武器。
  三、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据此,全省国税系统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2012年2月,省局将部署市(州)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是否存在违规设定行政强制作为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市(州)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要提前筹划、安排这项工作,提前对自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梳理,凡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四、切实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要依法规范实施主体,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委托,也不得由国税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必须由国税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别是法规、征管、稽查部门要熟悉法律规定,指导基层做好执法工作,同时对执法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方面的具体业务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要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强化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及时加以整改,要尊重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复议诉讼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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