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5 〕86号)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59号),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3月正式成立,隶属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全职能局,负责管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纳税户涉税事宜。经研究从2010年8月1日起,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由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移交到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接负责开发区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退还和免抵调库以及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库工作流程及要求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货物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10〕130号)办理,具体退付由国家金库安宁区支库(兰州银行安宁支行代理)负责。
三、“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于2010年8月正式启用。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设置、计划指标管理以及申报、审核流程等其它业务按照《关于将全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由省国家税务局下放到市(州)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通知》(甘财预[2005]1号)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专用章印模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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