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兰州高新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高新国税发〔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同意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崆峒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平凉崆峒分公司应纳增值税额按当期各自销售额所占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应按月制作《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崆峒分公司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下发至崆峒分公司,作为申报纳税依据。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和崆峒分公司于每月申报期前按照《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崆峒分公司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批复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崆峒分公司增值税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抄送:平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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