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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机组合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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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机组合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白银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合并机组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白国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1997年10月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机组分别设帐,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该企业5号、6号机组可享受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8%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渡税收优惠;7号、8号机组继续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二年免税期。2008年12月企业经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62000043)。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于2009年3月25日提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5号、6号机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该企业2008年应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企业享受的过渡税收优惠二者中进行选择,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据此,对该企业200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5号、6号机组和7号、8号机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即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5日该企业经董事会批准,自2009年度起,不再分机组核算,执行机组合并统一核算形式。则该企业2009年机组合并后仍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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