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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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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优良的税收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限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境外投资的(以下统称投资单位),适用于该办法。
  第四条 投资单位(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主管的企业)应当自境外投资项目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事宜,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批文(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境内投资者有境外投资行为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等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及有关合同、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登记表》、《变更表》及有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进行“一户一档”管理,税收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情况建立台帐,台帐格式可参照按附件1的内容由各市州自行设置。税收管理员应告知企业应该在办法规定的期间内对其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的义务。
  第七条 各市州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商务、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多方位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下发给各主管国税机关。
  第八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收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核查,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定期核对境外投资企业户数,防止出现漏管户,省局将对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向投资单位宣传我国与企业投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辅导投资单位维护其在境外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投资单位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市(州)级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认为属于税收协定缔约方的投资所在国采取的措施,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或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变更有关事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
  
附件1:
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境内投资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情况
名称
中文:
英文:
详细
地址
中文:
英文:
纳税人
识别码
  
邮编
  
财务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投资国别
(地区)
  
企业
性质
  
行业
类型
  
经营
范围
  
投资情况
币种
金额
总投资额
中方
  
  
外方
  
  
注册
资本
中方
  
  
外方
  
  
境内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声明:我谨郑重声明,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境内投资单位负责填写;
附件2:
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
  
境内投资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声明:我谨郑重声明,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管理员: 年 月 日
管理科(处、所)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变更是指本办法第五条所指境外投资的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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