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8
  • Tax100会员 33671
查看: 539|回复: 0

红字“电子专票”怎么开?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1-3-4 01: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九江税务
标题: 红字“电子专票”怎么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I5ODg5NA==&mid=2692109659&idx=3&sn=bf083de0f3ceb4b4e9ee91ade6414d1b&chksm=be8d793a89faf02c3475b6064a72451757154b5755e5c3e4ae1f7e1573826d5bcd9e70a1ad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3
二维码: -







相关问答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长按二维码进入小程序,九江税务为您服务
691_1614792918586.p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