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财库〔2019〕417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9〕41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9〕417号
全文有效
2019.12.11
各省直部门,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
现将《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本级执收单位于2019年底前全部上线运行,抚顺、本溪、锦州、盘锦、阜新、沈抚新区应于2020年1月前上线运行,其余各市应于2020年7月前上线运行。
二、为做好新旧系统衔接,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顺利实施,省本级执收单位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原版非税收缴系统中在途资金的确认和补票工作。省本级代理银行应在此时限前完成账户中待处理(没有对应执收单位)资金的清理工作,确定执收单位或按有关程序将资金退回。省财政厅将逐步停用原版非税收缴系统,并在2020年初将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存资金缴入国库。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保障各业务方合法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9〕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使用电子网络和信息化方式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电子化收缴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执收单位、涉密以及具有偶然性等特殊性质的非税财政收入,可实行就地缴库(人民银行国库)。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范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机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标准;组织确定本级有关业务代理银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监督代理银行业务开展;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服务本级执收单位,配合开展有关系统衔接,为业务有序、规范开展提供保障;规范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组织业务培训等。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组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建立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向财政部注册执收项目识别码;组织省内有关业务代理银行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对接,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便利公众缴款等。
(二)各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组织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保障收费合法合规;管理本地区代理银行,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动态总结本地区在实施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特殊业务需求,促进全省系统不断完善、流程更加科学合理。
(三)县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工作中动态反映遇到的问题和有关需求。
第六条 各级执收单位主要负责按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等工作。具体包括: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按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采集信息、切换系统;负责规范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有关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征缴;研究合理简化业务流程,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本部门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衔接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执收单位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执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本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有效衔接,按要求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费业务。
第七条 非税收入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章、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缴纳义务人规范办理业务。具体包括:组织区域内系统建设,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有关业务内控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负责本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培训工作,为缴纳义务人和执收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开展系统对接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确保业务处理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三)优化系统功能,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防范安全隐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四)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信息,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银行账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规范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设立除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外的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严禁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核算其他类型的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范围内选择一个作为非税收入清分账户。清分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和清分非本级代理银行收缴的资金。考虑到系统稳定性和资金安全性,清分账户一经指定原则上在同一合同期内不应变更,如确需变更(含合同到期),由市财政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设立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代理银行不得为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有关账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变更原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并不再对外提供,以避免误缴、不规范缴款等行为。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征收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统称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缴,收缴方式有直接缴户和集中汇缴两种。直接缴户指缴纳义务人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非税收入的主要征收方式。集中汇缴指执收单位向缴纳义务人收取款项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直接缴户流程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对于收款地点分散、缴纳义务人不固定等情况复杂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暂时不具备直接缴户条件,经审核认定(认定表见附件1)执收单位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缴,省财政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执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方便公众缴费,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对接,实现直接缴户。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直接缴户主要业务流程(附件2):
(一)开单: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为缴纳义务人开具含缴款识别码的缴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是缴款通知书的唯一标识,包含: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资金性质、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金额等重要信息。为服务执收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非税收缴业务频次低于每年3次的,可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代为开单。
(二)缴款:缴纳义务人根据缴款通知书,于七日内通过现金、转账、银行汇兑、协议转款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缴款,缴纳义务人是单位的,原则上不允许现金交易。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等特殊项目的收款可适当延长缴款时限。
(三)确认:缴款完成后,代理银行应将缴款成功信息实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执收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查询确认缴款状态。
(四)票据:缴款成功后,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查询、获取财政电子票据。各单位应在确保财政电子票据首次入账的前提下,将财政电子票据或其版式打印件作为原始凭证。执收单位可根据缴纳义务人的需要,为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 各代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款机构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和业务代理协议,履行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相关业务职责。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遇外币业务应折算成人民币再上缴,并附言外币种类和金额。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拒绝接收没有缴款识别码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兑等方式直接转入的款项,原则上应退回缴款人。如仍存在非税收入待处理资金,将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逐步建设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支付平台,实现在线缴款、获取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等便民功能。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退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业务:
(一)因政策性因素和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费的;
(二)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费的;
(三)收费相关业务终止或取消,预收款结算等按规定需要退费的;
(四) 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费款项。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退费按资金存放环节分退付、退户、退库三种,退付指非税收入上缴后未进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前的退费事项,退户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退费事项,退库指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户业务,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退户申请表见附件3),明确申请退户的原缴款识别码、退户金额、退户收款账户信息、退户原因、缴纳义务人身份信息等事项,不能原渠道退回的必须说明原因。财政部门受理退户申请后,对实际入户金额、退户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资金退至指定账户。未明确执收单位的,可由缴纳义务人提出退户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服务缴款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诉讼费发生的退费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年初预算中专项安排支出,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退户业务。学校教育收费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退付可比照退户办理,退库由执收单位按国库资金退库流程规范办理。
第六章 电子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项目名称、标准、金额(元)、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票据监制签章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缴纳义务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为参考样式,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业务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4〕63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0〕697号)、《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库〔2010〕101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3〕87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7〕331号)规定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方式不再执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行〔2007〕852号)规定的诉讼费收缴和退费方式不再执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认定表
第 号
执收单位名称
|
| 预算编码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非税收入项目
|
| 非税收入代码及名称
|
| 非税收入标准
|
| 管理类型
| □ 预算管理 □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 专户管理
| 缴款时限
| □ 日 □ 周 □ 旬 □ 月
| 汇缴账户
|
|
|
|
|
|
| 申请理由及依据
|
| 执收单位
|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
|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非税收入直接缴户主要业务流程图
附件3非税收入退户申请书
|
|
|
|
|
|
|
|
|
|
|
|
|
|
|
|
| 缴纳义务人身份信息
(身份证、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等标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 负责人:
| 审批人:
|
|
|
|
| 审核人:
|
|
|
| 复核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