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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兼营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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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3-3 1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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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兼营与混合销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8411&idx=1&sn=84da773d316d0253f9cbd93dd06179b3&chksm=bd370dfa8a4084ec10839d69af60f68cb32c710aa482cdfdc32db70fc0c6a18f941e1cd3a6d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2
二维码:
-
兼营与混合销售您了解吗?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两种经营方式,但它们却很容易被混淆!下面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怎么分清它们吧~
gai
概
nian
念
jie
解
shi
释
兼 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an
案
li
例
实际案例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商品,所售商品不含税价格为900万。2、出租不动产,租金不含税价格为100万,该企业对两项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3、当期取得进项50万,无法划分用途。
分析:该企业属于兼营行为且当期存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所以,当期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900/(100+900)=45万,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900*13%+100*5%-45=77万。
zhu
注
yi
意
shi
事
xiang
项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wen
文
jian
件
yi
依
ju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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