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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只要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就应确认收入,与税务方面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而且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的确认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尤其是存在可变对价或附有退货条款的销售等情况下,收入金额的确认都是合理估计,也就是您口中说的“暂估”。
因此,在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很多销售的确认,不管税务方面是否开具了发票,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是大量存在“暂估”情况。
同时,即便是没有执行新收入准则前,企业只要是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对于收入的确认,也是应按照准则规定,与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实务中对于销售收入是大量存在“暂估”的。在没有收到货款前,因为“收入”是暂估的,对应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也就变成了暂估的。
由于很多人并没有去详细研究收入确认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差异,导致很多人没有明白实务中是大量存在应收暂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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