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color=&quot;#ff0000&quot;]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iframe id="mainContent" width="100%" height="500px" src=""></ifr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