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5
  • Tax100会员 32543
查看: 438|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7257
2021-3-3 1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iframe id="mainContent" width="100%" height="500px" src=""></ifram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