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70
  • Tax100会员 28005
查看: 802|回复: 1

鞍医保发〔2020〕15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6-1 23: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996
发文单位: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鞍医保发〔2020〕15号
文件名: 鞍医保发〔2020〕15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鞍医保发〔2020〕15号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医保发〔2020〕15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0〕15号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0〕15号
  全文有效
  2020.3.1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的决定,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和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项目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由7%调整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止,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
  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系统调试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保证医保待遇支付,确保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同时,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减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宜,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等文件执行。



点评

鞍医保发2020 15号  发表于 2021-3-2 11:33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