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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年度汇算清缴为何从3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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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20: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起,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将开始“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里已经对汇算清缴办理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那么,为什么汇算清缴是从3月1日开始而不是从1月1日或者2月1日呢?这个时间点意义何在?


       猜测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原因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也就是说,如果想从扣缴义务人手里取得2019年度完整的所得和已扣税款信息,扣缴单位正常会在两个月以内给你提供这些信息。如果想在2月1日开始就进行汇算清缴,未必会取得足够的信息,扣缴义务人也会很忙碌。2021年要完成2020年全年数据,因此需要一个缓冲时间。

       原因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间确定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间确定为3月31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在5月31日之前。这样可以错峰申报,避免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税网络出现不必要的拥堵。

       原因三、每年1月1日是元旦放假的时间,一月份和二月份差不多要放春节了,这个时间段内放假比较多,且很多公司十二月工资会在一月份发,一月底才能完成保税,因此汇算清缴在春节后开始也较为合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6月30日截止,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5月31日截止,一定注意不要搞混了。
   虚报已缴纳税额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当然,由于是自己操作,难免有些人动一些小心思,然后得到一笔退款,比如虚增减税项目,虚报已缴纳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样弄虚作假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税务行政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情节轻微的补缴税款、滞纳金,严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影响个人信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有明文规定,对于弄虚作假的,或者拒不提供被查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实施联合惩戒。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一旦信用受损,个人会遭受巨大损失。
三、影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会先通知你改正。如果不改正,也不说明情况,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直接暂停你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
办理年度汇算,自己要对所填报的信息负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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