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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2021年3月这些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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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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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0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2021年3月这些不能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80754&idx=2&sn=1b042f55fa54fb714468b12f8e31800b&chksm=bef93118898eb80e8f42e53a1d0274f99529872271fe9be4bb37ad77761944116fcdebc600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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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1、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2、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3、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4、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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